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8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考点一】特别交易规定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完成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该制度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其处理措施包括:*9,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
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9,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
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考点二】特殊交易事项
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予以规范。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9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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