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基金》知识要点(27)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03
第十章 基金监管
提示:本章内容在2006年有较大变化,08 版教材变化也很大,09教材和08教材区别不大。大纲要求:
了解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熟悉基金监管的目标,掌握基金监管的原则,了解我国基金行业监管的法规体系。
熟悉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了解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掌握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监管的内容;了解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掌握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了解对基金登记机构的监管。
掌握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掌握基金销售活动监管的内容;熟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掌握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的内容。
了解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了解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掌握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了解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了解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
*9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临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证券市场中,通过披露保证效率是比较高的运行,信息完全公开,让投资者都能看清楚证券市场运行是安全的并且没有任何内幕交易的。
(三)降低系统风险
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
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
(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基金监管就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在基金监管中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
(五)审慎监管原则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还有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利益输送 内部人控制;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确保基金合规运作;完善和加强销售监管;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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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除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核准及监管工作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区同负责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在对我国基金的监管上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还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则对基金的上市、投资交易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地方证监局履行一定的一线监管的职责。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
中国证券监会派出机构对基金的监管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一)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二)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与一线管理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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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2.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2)变更名称、住所。
(3)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2006 年5 月,《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
(4)监督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 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5)公司监事会是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7)监督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提名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
(8)明确利益关联人,严控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2.内部控制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3.经营运作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可不再提取。
中国证监会于2006 年8 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每月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
2007 年9 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2007年之后,公司每月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 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14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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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一)基金代销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准入监管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
(三)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
1.内部控制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
《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核准制主要是提交一些材料,经过一些机构进行审批,就是审批制。
注册制指符合要求后,注册一个就可以了。
注册制要求比低,核准制还要经过更多的复杂手续。
我国采取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首先,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其次,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最后,办理基金备案
QDII 的设立备案对象:
1.向中国证监社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三点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随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监管手段:主要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上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手段。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5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还应依法披露募集情况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基金份额发售到基金合同生效期间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初稿监管,拟上市基金在该期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监管机构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基金份额持久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一)基金投资组合监管
规定:
1.投资范围: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面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2.投资比例
(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主要掌握):*9,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够超过该证券的10%。第三,单只基金申报新股发行的金额超过该基金资产,单只基金申报数量超过发行股票总量。第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第五,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一二项目规定的比例限制。
(3)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不符合比例的,10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单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7)1家基金通过1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3.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净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等等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的净值的4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债券剩余期限指的是具体最近一次付息日得时间(考虑利率浮动),剩余存续期限即为距离到期日得时间)
(7)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
(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过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二)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在投资管理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强调研究部门应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在投资决策方面,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2007年,《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8年3月,《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三)基金交易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
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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