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第六章:证券交易市场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14
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五章第二节“证券交易市场”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与职能
1.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2.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
(1)含义。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2)设立和解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内地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法人。
(3)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4)总经理。
5)其他职能部门。
(4)条件。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会员派出的入市代表;其他人要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注重会员自律,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1.主板市场
(1)含义。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市场。
(2)特征。
1)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2)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块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3)宗旨。
设立中小企业板块的宗旨是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市场。
(4)“两个不变”。
“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5)“四个独立”。
1)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
2)监察独立: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时监控,该系统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阀值。
3)代码独立:是指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
4)指数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在上市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
(6)特点。
(7)监管措施。
2.创业板市场
(1)含义。
(2)特点。
(3)功能。
(4)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启动。
(5)意义。
四、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方可被批准挂牌上市。我国《证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由于市场定位不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标准有所不同。
2.上市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的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作出实行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该系统通常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四个部分。
(2)大宗交易系统。
(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4)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五、证券的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1.交易原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交易通常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
(2)交易单位。
(3)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4)报价方式。
(5)价格决定。
(6)涨跌幅限制。
(7)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8)交易行为监督。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10)交易信息发布。
六、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1.定义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场内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交易制度。
2.特征
(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作要求。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3.功能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2)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
(3)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
七、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1.银行间债券市场
(1)含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面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2)主要职能。
1)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
2)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3)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
4)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
5)开展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3)交易制度。
债券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与回购交易两部分。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6:30。
从2002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具有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管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均可加入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金融机构完成联网、交易人员培训和在中央登记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清算办法: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登记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3种清算方式,清算速度为T+0或T+1。
2.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1)含义。
(2)挂牌公司类型。
(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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