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15
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七章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2)公平公正。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3)资格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4)约定运作。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5)集中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二、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指定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
(1)含义。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2)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3)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高顿网校赠言:财富是一种寄存,你不能将其带走;荣誉是一道亮光,你无法将其留住;成功是一颗硕果,你无法四季品尝;生命是一种过程,你不能让其停步。事物是辩证的,当你得到一些东西时,同时也会让你失去另一些东西;当你失去一些东西时,同时也会让你得到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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