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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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4月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例4—24(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是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和要求之一。
  (1)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4)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5)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隋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6)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具体包括:
  (1)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2)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
  (3)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具体包括:
  (1)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部控制流程。
  (3)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A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6.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最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例4—25(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根据我国*7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证券经纪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A.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出借或抵押并给予客户一定报酬
  C.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提示证券投资风险
  D.提供内幕交易信息以提高客户的投资收益
  【参考答案】:BD
  【解析】: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泄露客户资料。
 
  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防范和控制经纪业务的风险,除了需要证券公司如上所述建立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和采取相应管理、防范措施外,还需要建立一套内外结合的业务监督与检查制度。
  (一)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单项、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一定的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3.检查制度。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进人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2.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汁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三)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6.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5)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6)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7)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8)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7.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和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承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3)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例4—26(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但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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