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交易考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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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聘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保存相关合同文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配合。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责令其改正。
  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三、法律责任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210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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