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交易考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18
证券从业 百万年薪从取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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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2)集中管理原则;(3)独立运行原则;(4)岗位分离原则。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
  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例8—2(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  )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A.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参考答案】C
  【解析】在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中,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二)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高顿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
  例8—3(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
  【参考答案】×
  【解析】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二)客户征信调查
  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还款能力、诚信记录、融资融券需求。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
  3.信誉状况。
  4.资产状况。
  5.投资风格及业绩。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当事人相关信息、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等。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制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例8—4(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抵。(  )
  【参考答案】√
  【解析】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7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1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列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例8—5(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股票,必须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参考答案】B
  【解析】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的条件。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6价与最低价之差对*6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6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6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6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6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6不超过80%。
  5.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例8—6(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充抵融资融券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国债折算率*6不超过(  )。
  A.65%
  B.70%
  C.90%
  D.95%
  【参考答案】D
  【解析】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6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6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6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6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6不超过80%。交易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和“∑[(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里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例8—7(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在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  )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
  A.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B.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C.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参考答案】A
  【解析】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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