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3-20
证券从业 百万年薪从取证开始
  对基金销售业务的规范包括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费用、销售适用性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一)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或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三)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基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四)基金销售机构资金流程
  基金销售业务流程分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方面。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一)概念与范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核与备案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进行内部审核和事后备案。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发布后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四)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的除外。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声明与风险提示
  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销售费用的规范
  (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并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二)费用结构与费罕水平
  1.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其中,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或申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也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2.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内赎回费。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三)增值服务费
  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除法定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四、其他业务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
  1.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签订销售协议。
  4.按规定或约定从事基金销售。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2.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3.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三)基金销售中的投资人教育
  为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在监管机构的倡导和组织下,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通过网站、座谈会或报告会、柜台现场讲解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基金销售禁止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7.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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