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0-27
  知识点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股权并购与并购顾问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也即“并购顾问”)。
  (二)申报文件与程序
  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融资收入调回境内的方式。(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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