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0-27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考的形式,考生想要进入证券行业就必须要拿到证券资格,它可以入银行、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以及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依据。考生想要顺利通过考试,就一定要多做试题练习。高顿网校开通了证券从业资格试题库,在这里考生可以通过多种试题练习加深知识点巩固知识点。手机用户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轻松下载高顿题库APP。
iphone客户端
题库Iphone客户端
Android客户端
题库Android客户端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精彩推荐: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汇总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专题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招生专题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汇总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考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