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考试《发行与承销》必背考点: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03
  证券考试《发行与承销》必背考点: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原则上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由多家机构联合承销的,召集人为负责后续管理的牵头主承销商。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订会议议案:
  1.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
  2.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
  3.发行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
  5.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6.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列明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行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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