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6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7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二)内幕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概念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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