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6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7
(一)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3)检查制度。
(二)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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