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6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7
浙江2016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存在。早在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但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近几年,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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