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6证券从业《投资基金》重难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8
内蒙古2016证券从业《投资基金》重难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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