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公司债券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22
2016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公司债券
(1)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募集资金投向。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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