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同学

提存物五年债权人不提取,既不负担提存费用,也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存物归国家所有,那债务人提存货物

提存物五年债权人不提取,既不负担提存费用,也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存物归国家所有,那债务人提存货物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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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T同学 的提问 2021-04-18 12:53:16 阅读760

Tau❤rus董同学,你好,关于提存物五年债权人不提取,既不负担提存费用,也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存物归国家所有,那债务人提存货物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对债务人的意义就是这个货物他交付了,是债权人自己不领取,债权人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账务,存货账务处理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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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刘同学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提存费用100元应由( )负担。
刘老师
a. 吴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莉同学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T老师
a 债务人将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予提存机关,视为完成了对债权人的交付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给债权人,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债权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王同学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张老师
b. 中止履行

合同法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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