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同学

A能否实现抵押权,如果能够实现向谁实现抵押权?

这道题a公司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A能否实现抵押权,如果能够实现向谁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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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T同学 的提问 2021-07-08 20:24:48 阅读334

Tracy同学,你好,关于A能否实现抵押权,如果能够实现向谁实现抵押权?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设备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了哈,即A享有抵押权~只是没有登记的话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哦~

再理解一下哦~有疑问欢迎随时提出哈~继续加油~(づ ̄ 3 ̄)づ~

以上是关于权益,抵押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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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同学:

我知道a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就这道题而言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a能否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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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同学,你好,关于A能否实现抵押权,如果能够实现向谁实现抵押权? 我的回答如下

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A可以实现抵押权哦~

动产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哦~

继续加油!

以上是关于权益,抵押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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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刘同学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用于抵押?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王老师
前不久,有个朋友问, 答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规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该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由此可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抵押却无须审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属于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物权而先于抵押权受偿;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规避政府审批。
S同学
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周老师
不好办,我把相关的规定给你看下你就知道了: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上述规定,分别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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