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同学

转让人没处分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取得物权吗?

转让人没处分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取得物权吗

来自 叶同学 的提问 2021-07-25 14:27:24 阅读379

叶同学:

认真的同学,你好:

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物权,这个是物权转让中的特殊情况~
​​​​​​​
祝同学学习愉快,天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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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同学:

那选项d正确吗?物权变动必须具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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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同学:

这个D选项有点瑕疵,如果是无权处分,这个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符合D的描述,如果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话,就是特殊情况,不符合D的描述了

同学理解知识点就好,不必过于纠结哈

加油,看好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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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凌同学
(物权问题)为什么基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物权对有权处分人有效
张老师
首先,谢谢你的提问。你提问的方式很专业,问题也很好,我很乐意回答。
先纠正你一点提问的瑕疵。
善意取得是一种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无权处分、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公示(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登记)
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表述略有瑕疵。
为什么有效:
一、从分析法学角度,因为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只要满足上述几个条件即可取得物权。提示一下,善意取得中最难搞清楚的是“无权处分”动产还简单,就是没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导致无权处分,不动产则分好几种情况,在这里先不提了。
二、从自然法学角度,为什么会有此制度,此制度公平合理吗?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点(包括、但不限于):1.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第三人善意的与无权处分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已经合法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无法保障他的权益,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中最为重要的信誉制度是一个极大的冲击,天知道你今天合法合理的签订一个合同买来东西第二天不属于你了,你还相信合同和法律吗?
2.如果不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照成二次伤害,当善意取得达成后,对于所有权人显然是一次伤害,当然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但若此时善意取得规定无效,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原物,而此时原物可能已经磨损、折旧或其他原因,所有权人不愿意接受。比如小孩子闹脾气,不行我就要一模一样的~^_^。此观点是我大学时期一篇论文的,可能不成熟。
其次,是你的详细问题。我没怎么搞明白你的提问,首先债权是相对的,物权是绝对的。“债权取得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性,只在债权双方之间有效”这句话不知从何而来,总觉得有问题,你的意思是我买来的东西仅仅在买卖双方之间东西才是我的,对于别人来说东西就不是我的了吗?不是的。你的这种情况在法理上叫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后是对世效力的。

最后,是你案例,你的案例比较特殊在于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需要登记,不动产是登记生效主义。故你所说a是房屋所有权人,我理解为a为房屋产权登记人。那么此时b并不是无权处分人,为什么?因为无权处分是“合法占有,非法处分”一定要记得这一点哦,这也是为什么遗失物、盗窃所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他不是合法占有哦。所以对于不动产来说,合法占有必须是房产证是你的名字,所以b显然不是无权处分。b是侵权。而c也不是善意取得哦,即使不考虑b的占有问题,c是租赁,怎么会取得物权呢?他只是一个租赁的债权而已。
大概这么多,比较乱,不知道你是考司法考试,还是法律学习的人。善意取得比较有趣,有兴趣可以联系我,我们一起探讨哦~。
执同学
不动产物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能取得物权吗详情见补充。
周老师
楼主第二段的陈述有点错误,“如果不动产物权的出让方除了与受让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外,还在此之前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与善意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已经生效了。”如果像楼主所说情况,出让人和善意第三人在受让人之前签订合同,那么合同订立日期是比楼主所说的善意第三人的合同订立日期早,那么楼主所说的受让人不才是真正的善意第三人么
如果出让方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在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之后,善意第三人也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出让人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的合同都有效,但是不动产已经转让善意第三人并且进行了登记,那么物权也已经转移,受让人不能上诉要求返还,只能起诉出让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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