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同学

甲无偿借给丙的资金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甲无偿借给丙的资金,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来自 汤同学 的提问 2021-11-03 14:28:29 阅读316

汤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视同销售,按市场利率收取利息~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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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神同学
甲收乙借款(现金)10万元后转借给丙,后丙无钱偿还乙,甲代丙还给乙10万元,甲方如何作账务处理?
敖老师

甲收乙借款10万元后转给丙,乙和丙是不产生债务关系的,丙应该还给甲,不需要还给乙,甲还给乙是理所当然的,不是代丙还款,而是丙欠了甲10万元。甲的账务处理是:

收到乙借款,以下如果都用现金往来的

借:现金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 100000

转借给丙

借:其他应收款—丙 100000

贷:现金 100000

甲还给乙

借:其他应付款—乙 100000

贷:现金 100000

成同学
为什么无息借款还要缴纳增值税呢?如果需要缴纳依据什么计算呢?
张老师
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邓同学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孙老师
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用。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和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条件的代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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