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同学

甲市转让乙市2016年以前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取得收入1600万吗?

21年3月,A企业在甲市转让乙市2016年以前的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取得收入1600万,原不动产的原值是1000万,已提折旧500万,问,A企业在乙市预交增值税是多少?

展开
来自 小同学 的提问 2021-11-05 10:04:36 阅读317

小同学:

敬爱的学员朋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预缴增值税=(1600-1000)/1.05*0.05

展开
原创声明:本问答内容由高顿学员及老师原创,任何个人和或机构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载或大段引用用于商业用途!部分内容由用户自主上传,未做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提供相关证据并反馈至邮箱:fankui@gaodun.com ,工作人员会在4个工作日回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其他回答
A同学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张老师
燕园财税营改增精准回答:按照《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燕园财税
吴同学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赵老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鹏同学
请房屋租赁收入各项税率及税基,如2016年6月以前取得房产实行简易征收办法,那2016年以后取得房产租赁收入享受简易征收税率5%吗?如果不享受怎么办?
余老师
你好,联系征收需要先备案才可以
欢迎使用高顿问答平台
选择感兴趣的项目
找到您想看的问答
金融类
ACCA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期货从业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基金从业
国内证书
CPA
会计从业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其它
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