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同学

目前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形是哪些啊?

老师,目前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形是哪些啊?

来自 R同学 的提问 2021-11-21 16:08:03 阅读502

R同学: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呀~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情形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祝学习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再交流呀,加油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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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赵同学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杨老师
你好,消费税法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即视同销售。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赵同学
看不懂
杨老师
意思就是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更简单,除了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都视同销售。
赵同学
明白了,谢谢老师
杨老师
嗯嗯,不客气,如果对解答满意可以五星好评哦
淡同学
视同销售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叶老师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之后这条“名存实亡”);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第六七八条增加了外购的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形。
淡同学
老师,增值税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一样吗?
叶老师
有的一样,有的是不同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顾同学
税人发生哪些情形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曹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知同学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如何区分
段老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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