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同学

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按份共有人才有优先购买权而对内转让时没有吗?

老师,图片上面(3)说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下面二中第1条又说对内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怎么理解?难道上面说的是对外转让时按份共有人才有优先购买权而对内转让时没有吗?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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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M同学 的提问 2021-12-17 22:21:09 阅读679

M同学: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理解的是正确的,对外转让时,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对内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话除外。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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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流同学
按照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个人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内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支持
李老师
您好,学员,这也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1、当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交易)3、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对外转让)。
王同学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田老师
你所说的收益权应该是孳息的收益吧?再无特殊规定下收益规所有人,应该说受益权是一个比较低阶的概念。而优先购买权获得的是所有权。
钢同学
股权对外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必须要书面的吗
王老师
放弃优先股权购买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告生效。 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通知时,可以主张或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心同学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孙老师
【答案】错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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