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同学
老师上课讲的关于凶器抢夺的认定,我有点晕。书上不是说关于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吗?那上课讲抢夺的携带是不要求显露或是使用,有啥区别吗?不管是否显露或使用,最后都是抢劫罪,为啥要强调抢寺的携带是不要求显露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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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该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曾有种种不同认识。为了统一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上述解释实际上把“携带凶器抢夺”分成了两种不同情况。以下分别予以探讨:
一、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基于何种原因随身携带上述器械,也无论行为人是不是打算在抢夺不成时使用这些器械,都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二、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为了犯罪而携带上述器械的,才能视为“携带凶器抢夺”,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桥同学:
谢谢老师,那请问老师跟是否显露或使用有什么关系呢
展开桥同学: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然抢劫行为中不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并不意味着抢夺行为不能施加一定的强力,强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抢夺时乘人不备的对物施加一定的作用力;实际上,抢夺财物本身就已经表明需要使用一定的强力,甚至可能使被害人因此受到伤害,因此,抢夺中如果直接对被害人人身使用凶器或以直接凶器相威胁使被害人心理受到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则属于“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使用强力,则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在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下,对于强力和暴力的区别应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
“携带凶器”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凶器作案的意图或者以凶器作为抢夺行为的后盾而随身携带某种器具去实施抢夺行为,但没有实际使用或者虽然使用但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对物使用。所以抢夺的携带凶器是不要求显露或是使用的,因为只要带着武器就至少有“壮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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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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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性代数中,包括真题里。只要是向量都默认是列向量。它们是一个方向。这是另外一个事情。空间里向量的方向取决于自身的元素。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连续所以极限值等于函数值。而给的式子 分母趋于0,所以分子的极限也应该是0。所有函数值为极限值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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