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同学

对于新增的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地方教育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

对于新增的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地方教育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句话不理解,老师可否举例说明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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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上同学 的提问 2019-05-27 10:03:08 阅读588

上善若水同学,你好,关于对于新增的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地方教育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假设A企业3月份有增值税留抵税额50万,全部退还。

A企业4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200万,进项税额100万。则4月份应纳增值税=200-100=100万

4月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不是100万,而是要将3月份退还的留抵税额50万减去,则4月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100-50=50万。


为什么要将这部分减掉呢?

假设3月份没有退还留抵退税,则4月份应纳增值税=200-100-50=50万,4月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50万。

结果是一致的。

加油学习哦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增值税会计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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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学:

懂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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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同学,你好,关于对于新增的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地方教育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 我的回答如下

学习愉快哦~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增值税会计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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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学:

您好,老师。关于这道题,我有个地方没理解,对于3月份的增值税留抵税额50万,全部退还,那么4月份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应该是200-100=100万,不必再减50了。既然都已经退还了,就不应该再记为计税依据。所以,退还与没有退还留抵税额,对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有不同影响结果的。而非两者计算结果一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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