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

财产保险企业15% 人生保险企业10% ,什么意思啊?

财产保险企业15% 人生保险企业10% ,什么意思啊?

来自 王同学 的提问 2019-07-22 08:23:04 阅读544

王运彩同学,你好,关于财产保险企业15% 人生保险企业10% ,什么意思啊?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这是限额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祝你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计算,保险计算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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嬴同学
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什么,企业财产保险赔款怎么算
F老师
(一)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1、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 3、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三)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以上即是企业财产保险金额与赔款如何算的问题,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也是很难去把握的,保险金额它有固定资产金额与流动资产金额,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看您的情况属于哪种,而对于如何算保险款项,上文大概说了几点,对于赔偿金额一般与您投保的财产价值等额,其他的情况就要具体分析,你可以先找个律师咨询一下,然后再打算调解或诉讼。
嬴同学
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款公式是什么
许老师
可以赔偿5000元,家庭室内财产采用第一危险方法赔偿,公式如下:赔偿金额=min{保险金额,核损金额-残值 -免赔金额},室内财产不考虑财产的不足额投保问题。
青同学
工业企业发生的财产保险费计入什么科目
廖老师
不对,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再查明原因,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原因,领导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
刘同学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是什么意思?
夏老师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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