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学
动产的特殊取得方式中包括添附,不包括继承,老师,可以讲解下吗,添附是什么意思,继承不属于动产特殊取得方式吗
展开ali同学,你好,关于添附是什么意思?是否继承不属于动产特殊取得方式?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1.添附附和、混合、加工的总称。是指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1)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为附合
(2)混合
所有权不属于同一个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者分离,称为混合。关于混合,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3)加工
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者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称为加工。通过对一项或者数项材料加工或者改造而形成新物,只要加工或者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加工人即取得新物的所有权,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注意】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2.继承不属于动产特殊取得方式吗?是哒~不属于哦~
再理解一下呀~有疑问欢迎随时提出哦(^ω^))加油!~
以上是关于基础,基础会计知识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a同学:
老师,继承一个动产,也是动产取得得到特殊方式呀,怎么不对呢
展开ali同学,你好,关于添附是什么意思?是否继承不属于动产特殊取得方式? 我的回答如下
按照我们教材的分类是不属于的哦~我们考试的时候还是要尊重教材哈~
以上是关于基础,基础会计知识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可以在高顿教育经济师官网进行免费下载,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点击本篇文章尾端“点击领取资料”领取自己需要的资料。
浙大434国际商务考研之亚洲基础设置投资银行!如果你想考浙江大学的国际商务专业,那么你一定会遇到很多名词解释题,比如近年的一道“亚洲基础设置投资银行”题,如果你还不知道答案,那么就来看高顿考研的整理,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