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同学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所依据规定的,可以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那么国务院的规定呢,不能提出审查申请吗?
展开蓉儿同学,你好,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能否提出申请?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你问的这个基本可以确定考试不会考!你简单看看吧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在此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某些规定;3、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规定不合法;4、该行政规定是指由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但不能属于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属于依申请附带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属于依职权审查】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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