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学
老师,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构成欺诈。如果这边出卖人告知买受人后,可以抵押给第三人吗,因为一个房屋不是可以有抵押权加所有权吗
展开刘鹏程同学,你好,关于若这边出卖人告知买受人后,房子可以贷款抵押给第三人吗?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准CPA同学,我们又见面啦。
站在物权的角度来说,是可以进行抵押的,但是站在合同的角度来看,出卖人的行为将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主张赔偿。
小法师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老师非常看好同学哟。
以上是关于贷,房子贷款抵押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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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在实务中也是需要基于谨慎性计提减值的,同学写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借方和贷方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是收入或支出。借贷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则要根据账户反映的经济内容决定。可以分为:资产类账户:增加额记借方,减少额记贷方,期末如有余额在借方。
多借多贷指的是多个科目的借方同多个科目的贷方发生的对应关系的会计分录。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会造成账户中对应关系不清楚,并且不应将不同类的经济业务合并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