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同学

不论是特殊性或一般重组,B公司股东有可能交个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非上市公司A和B,A的股东是甲(占股49%)和乙(占股51%),B的股东是甲(占股60%)和丙(占股40%),都是自然人股东,B 有土地房产,A有建筑资质,现在两个公司合并,保留A,A吸收合并B,不论是特殊性重组还是一般重组,B公司股东有可能交个人所得税,那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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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袁同学 的提问 2020-10-05 12:10:59 阅读410

袁秀同学,你好,关于不论是特殊性或一般重组,B公司股东有可能交个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如果说合并后相关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的话,涉及到利息、股息、红利的计税;

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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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同学:

A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B公司500万,合并后如果不转增股本,实收资本还是1000万,这样是可以的么?还是合并了实收资本也必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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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秀同学,你好,关于不论是特殊性或一般重组,B公司股东有可能交个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的回答如下

会计上更细致的话,要考虑同一控制之类的,税法考试的话不会涉及这样的内容,如果是实务问题的话建议还是咨询一下税务机关;

针对个人股东如果有利润分配的所得,就正常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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