苒同学

金融资产的分类,有没有可能该金融资产符合第二类的定义,但是企业只用于出售,而被划分为第三类金融资产?

老师,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有没有可能该金融资产符合第二类的定义,但是企业只用于出售,而被划分为第三类金融资产?如果有的话,可以举例说明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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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苒同学 的提问 2021-03-15 08:33:18 阅读542

苒同学,你好,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有没有可能该金融资产符合第二类的定义,但是企业只用于出售,而被划分为第三类金融资产?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

从规则上看,不存在这样的金融资产。因为分类为第二类意味着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同时业务模式是出售加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不考虑指定为第二类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如果只是用于出售,那就不符合第二类的分类标准,就是要被分类为第三类。

你理解一下?有疑问,继续交流~!加油,深入思考,突破未知~!

以上是关于资产,金融资产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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苒同学:

老师,就像图片中的例题,又收利息,又出售,是按照第三类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的。算不算我描述的情况啊?还是我理解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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苒同学,你好,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有没有可能该金融资产符合第二类的定义,但是企业只用于出售,而被划分为第三类金融资产?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思考的很深入,这个对比也很有意义,对此,准则有明确的说明如下: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他业务模式。例如,企业持 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以实现现金流量。即使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 的过程中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 金融资产为目标,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对实现该业务模式目标来说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

所以存在你说的那种情形,也就是以出售为目的,但是持有期间,可能会产生收款权利,比如付息或者收到股利,但是不影响企业将其分类为第三类,因为从整体上来看,收取利息或者股利对经营目标来讲,是附带的收益。

你理解一下?有疑问,继续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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