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国内外对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问题进行了很多讨论,对当前不良贷款及水平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判断,甚至存在许多误判和质疑。在此,笔者也谈几点看法。
如何界定银行的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相对于正常贷款而言的,是将贷款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的产物。贷款风险分类在国际上尚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大体可分为由各国监管部门制定的贷款分类标准和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贷款分类标准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不良贷款的界定存在差异,但也在逐步趋同。
会计规则视角下的不良贷款
以会计准则作为划分贷款类别的标准,主要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均强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当出现可以确认减值的客观事项,如违约、市场重大变化等,才应将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并计提拨备。但是“已发生损失法”不考虑预期损失信息,难以及时充分地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信用风险状况,因而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受到广泛批评。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引入预期信贷损失的会计处理规则,将认定信贷损失的标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订为“预期损失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新准则,划分不良贷款和计提拨备将以贷款预期发生损失为标准,更具前瞻性。
审慎监管视角下的不良贷款
由监管部门制定贷款风险的分类标准,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并被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所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大多数成员国的监管部门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进行五级分类,贷款质量由好到差依次为:一级,涵盖标准、正常、普通、非逾期、非逾期非减值、逾期但未减值贷款等;二级,涵盖关注、逾期、非违约贷款等;三级,涵盖次级、减值、重组、问题贷款等;四级,涵盖可疑贷款等;五级,涵盖损失、违约、核销贷款等。各国通常将三至五级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但认定方式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不良贷款是指受到损失的贷款,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是指逾期贷款。
2014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下设的监管与实施工作组开始对各成员国贷款分类监管标准进行全面梳理,以减少各国贷款分类标准的差异性。2016年7月,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问题资产的审慎处理要求——不良资产风险暴露的定义和容忍度指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指引,当贷款出现以下情形时,将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出现逾期90天以上的重大风险;或出现巴塞尔协议II中第452款规定的违约情形(若出现以下一种情况或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债务人将被视为违约:一是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押品,借款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的债务。二是债务人对于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客户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新核定的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或出现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损失情形;或有证据证明不变卖抵押物便无法全额还款(不论过期多少天)的贷款。这一不良贷款的定义综合考虑了会计和监管视角下不良贷款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对不良贷款的界定及依据
在1998年以前,我国银行业一直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1988年颁布)的要求,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其中,不良贷款包括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呆滞贷款以及不能收回的呆账贷款。这种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为基础的分类方法较为明了和易于操作,但过于简单、滞后和僵化,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需要。为此,1998年人民银行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开始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银监会成立后,继续沿用了五级分类方法,但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变化和实践经验,对各类贷款的定义、内容进行了丰富与完善,并于2007年发布了新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根据该指引,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关注类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本息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此外,该指引还将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划定为次级类贷款。银监会发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为次级类贷款。
在会计规则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我国银行现行计提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标准,仍是以“已发生损失法”来认定的。但IFRS 9发布后,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2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8月发布了新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新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将作为金融工具减值的基础。这与监管部门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已逐步趋同。
由上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一是我国银行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和不良贷款界定标准,是与国际上的审慎监管标准及国际会计准则精神相一致的。
二是不良贷款是相对于正常及基本正常的贷款而言的,其判定有两个标准。*9,以贷款本息预期是否会有损失来判断。如果预期贷款未来会有部分损失,就须归为次级或可疑类贷款;如果预期有全部损失,就须归为损失类贷款。第二,以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各家银行认定正常和不良的标准不尽相同,但至少都是把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或逾期本息有损失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
三是不良贷款是动态的、变化的。一方面,不良贷款有可能“优变”。企业经营状况可能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回暖而得到改善。在企业经济效益转好后,不良贷款有可能重新成为正常贷款并正常收回。另一方面,当出现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时,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也可能“劣变”为不良贷款。
四是不良贷款并不完全等于坏账或损失。首先,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不良贷款是以贷款本息预期是否会有损失来判断的,但预期损失并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三类不良贷款中,只有损失类贷款是确定会发生损失的,而次级和可疑类贷款仅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其次,对于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划入不良后也有可能随着企业业绩改善而被全额或部分收回。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中,绝大部分是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只有九分之一属于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最后,不良贷款有可能通过风险缓释得以减少损失,如采取债务重组、处置抵质押物等措施,并不必然全部发生损失。
如何判断不良贷款水平的高或低
不良贷款水平(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余额与全部贷款余额相对变化的结果。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均为时点余额,不是在一定时期内不良贷款的累计发生额,而是经过核销处置之后的余额。不良贷款率与银行当期的核销处置额及贷款总额有关,当期核销处置不良贷款的规模又与银行的盈利能力及拨备计提水平紧密相关。因此,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仅以不良贷款率这一指标来判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整体健康安全状况,的确有失偏颇。
从国际上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界限来判断银行不良贷款水平高或低;各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的银行不良贷款水平也各不相同。从巴塞尔委员会到各国监管部门,均未设定判断银行业不良贷款率高低的标准。从指标来看,2007年以来,全球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全球银行业不良率为2.70%,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迅速攀升至2009年的4.21%,此后几年有所降低。但2012年以来,受新兴国家增长乏力、欧债危机持续发酵等因素影响,全球不良率又大幅上升,2015年达到4.3%。其中,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银行贷款的不良率2009年达到高点,近几年逐步回落,并明显低于新兴市场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截至2015年末,美国银行业不良率为1.52%、日本为1.64%、英国为1.44%、法国为4.5%、德国为2.34%。而受欧债危机等因素影响,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国家银行业不良率大体都在10%以上。
同时,国际上也不存在一个所谓的不良贷款水平的警戒线和危机临界线。从单体银行机构看,是否引发清偿性或流动性危机,除了不良贷款率外,还取决于其流动性充足水平、资本充足水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水平、盈利能力及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银行贷款不良率是否过高,关键是要看其能否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拨备、利润和资本三道防线吸收消化不良贷款。而从银行体系看,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除银行业整体不良贷款水平外,还取决于整体经济运行情况、实体经济健康状况、企业债务杠杆水平及财务状况,以及银行业的整体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水平和损失拨备水平等。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进入“三期叠加”阶段,同时开始进入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的困难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从2012年末的0.87%上升至今年第二季度末的1.75%,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4万亿元。虽然不良贷款水平有所上升,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银行业可用于抵补风险的拨备、资本和利润明显增长,有充分的能力吸收贷款损失。一是拨备水平较高。我国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积累了较为充足的拨备,为处置不良贷款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2016年第二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2.5万亿元,拨备覆盖率176%;即使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划入不良,拨备覆盖率仍能保持在133%的水平。二是资本水平和质量较高。第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总资本净额13.7万亿元,同比增长14.1%。资本充足率为13.11%,一级资本充足率11.1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69%,均较2015年同期有所上升。损失吸收能力最强的核心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达到82%。三是盈利能力较为平稳。2013~2015年,我国商业银行分别实现净利润14180亿元、15548亿元、15926亿元,三年平均增长率为4%。今年上半年商业银行净利润达到8991亿元,同比增长3.17%;利润总额中8714亿元用于计提准备金。
由上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一是同国际上比较,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水平并不高。上世纪90年代实施的不良资产剥离,加之过去十年经济的高速增长、银行业改革的深化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使得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长期保持低位运行。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这符合经济金融运行规律。
二是由不良贷款上升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并不大。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盈利水平等指标看,只要我国经济不出现断崖式下滑,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不出现巨大波动,企业不出现大面积倒闭等,信贷风险就是可控的。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不断加快,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涌现,对风险的吸收能力也会得到新的提高。从不良贷款地域分布看,部分风险暴露较早、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较快地区的不良贷款率有趋稳迹象。从不良贷款增速看,2016年上半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各个月份的同比、环比增速均较2015年同期明显收窄。
三是银行机构应高度重视不良贷款水平的上升,继续加强风险管控,加大对不良贷款存量管理与处置的力度。一方面,我国经济依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在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和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未纳入不良的那部分逾期贷款)有可能劣变为不良贷款。今年第二季度末,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占比为4.03%,环比有所上升。对于关注类贷款,银行应做好风险缓释,通过积极干预化解其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已形成的不良贷款,银行需要采取保全处置等措施以降低信贷风险损失。这是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监管规制,也是国际银行业的常规实践。
如何防控银行不良贷款的快速上升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风险可控,但潜在的风险与压力也不容忽视。从宏观形势看,我国“三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没有根本改变,总需求仍显疲弱,节能环保规制趋严等因素都会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等措施的深入推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从根本上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但短期内银行不良贷款仍有继续上升的可能。对此,商业银行应从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入手,控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水平的上升。
一是加强信贷风险管控,防止新增不良贷款的快速上升。*9,商业银行应强化其防控风险的主体意识,坚持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自觉担负起防控银行业风险的主体责任。第二,应制定审慎的信贷政策,合理选择授信客户,加强贷款全流程监管,严把三个“真实”:贷前调查要严把真实有效信贷需求,防止以虚假项目和交易合同套取银行资金;贷中审查要严把真实贷款风险,审核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防止贷款出现不良;贷后检查要严把真实贷款用途,防止贷款挪用。第三,应持续增强风险抵补能力,筑牢缓释、拨备、资本这三道风险防线。
二是及时、主动实施贷款重组,促进不良贷款资产向好迁徙,防止正常贷款劣变,防止不良贷款转化为坏账。对于可能形成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应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应根据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区别对待,对技术先进、产品有竞争力,通过加强管理完全有可能改善财务状况的企业,应综合运用贷款展期、增加授信、追加抵押、资产置换及债权转股权等措施,做好风险缓释化解,促进不良贷款转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对确有部分收回价值的不良贷款,银行可自行追收,或者按市场化原则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批量处置不良贷款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实际是现金清收和呆账核销两者的结合。2012年,财政部和银监会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明确各省可成立地区性资产管理公司,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批量转让。银行应充分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渠道,探索不良贷款批量化、市场化处置的有效机制。
四是对已无望优化和收回,确定成为坏账的贷款,可用已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及时予以核销。2013年和2015年,财政部两次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核销条件,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以下、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自主核销。银行应充分利用呆账核销条件放宽的政策便利,在确保账销、案存、权在的前提下,加大呆账自主核销力度,做到“应核尽核”,避免高拨备高不良并存。
五是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未来前景评估,按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原则,积极探索银行贷款债权转股权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多渠道处置和盘活不良贷款存量。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允许有序开展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债权转股权。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负债率过高、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在市场化前提下,银行可通过其独立子公司,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与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主协商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促进企业降低负债水平和财务成本,同时确保银行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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