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会计法》修订需更具前瞻性
【摘要】《会计法》修订工作已被列入2014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调研类项目。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会计法》修订意义非凡。
盛世修典。《会计法》修订工作已被列入2014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调研类项目。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会计法》修订意义非凡。
然而,修法工作不可能把所有问题毕其功于一役,必须要着力针对会计工作中的主要矛盾,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眼下,结合会计管理与改革实际,《会计法》修订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让行业更好地在大会计时代守好法律的底线,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必须突破解决短期问题的倾向
自1985年颁发以来,《会计法》已历经了1993年和1999年的两次修订。但15年之后,作为根本大法的《会计法》在部分内容上已跟不上时代激流下的经济脚步。
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胡静波分析,如今,一些新生会计相关问题在目前的《会计法》中找不到答案,致使会计工作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因此,针对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一部长期适用的《会计法》成为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当务之急。
对于会计工作中涉及的诸多新领域,如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等,现行《会计法》中尚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明确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合伙人李杰告诉记者,以内部控制方面为例,目前《会计法》提到的观点较为分散,不成系统。
近年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逐渐完善,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系统之间的融合也日趋成熟,但这些在现行《会计法》中都没有体现。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内部控制相对复杂,而现行《会计法》对内控的定义还拘泥于对会计账目、会计监督等环节的反映和监督,以致法律覆盖的范围相对不够,很难达到其希望达成的监督和实施目的。因此,在《会计法》中增加更为详实的内部控制内容非常有必要。”李杰认为。
类似这样的问题正是《会计法》修订的关键之一。因此,此次《会计法》的修订,必须突破让法律服从短期需求、解决短期问题的倾向,从会计工作的根本原则出发进行法律的顶层设计。可见,引入会计工作中的新领域成为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中之重。
必须优化结构
《会计法》覆盖的对象十分广泛,既包括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市场运行中的协调关系和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因此,《会计法》不仅要规范全国1600多万会计人的会计行为,还要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管理活动。
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陆宇健表示,从纵向看,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整体上呈“宝塔型”。《会计法》处于塔尖,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6准则。处于第二层级的是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处于第三层级的是会计规章,即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另外,各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然而,会计人在实际工作中却感受到了现行《会计法》因法律层级定义不清所引发的问题。比如,现行《会计法》某些条款过于细致,或者应该属于法规体系中第二层级规定的,却列入了*9层级的《会计法》中。
“举个小例子,《会计法》要求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连续页码登记,不能有隔页缺页,还规定了会计凭证如何修改等,这些规定对于顶层法律而言都过于详细。类似的一些条款应该被列入那些操作层面的规范中。”李杰表示。
因此,《会计法》修订特别需要对整体结构进行进一步优化,同时还需要详细修订会计法律法 规体系构架的相关内容。
立法后评估使法规更具前瞻性
法规制度建设本身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法规本身却又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立法后评估或许是一条解决此问题的可行之路。
陆宇健分析,实际上,立法过程至少应当包含其出台之后的再评估。《会计法》修订前,必须要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调研,并汇总现行法律实施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只有做出全面的实施效果评估,才能做出决策,确定本次修法是小补还是大修。
李杰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举了一个例子,《会计法》第32条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发出取证函,相关单位需要配合。随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越来越大,是不是也可以从法律层面规定单位在接受注册会计师出于财务报告的目的而发出取证函时,要给予相关支持。
事实上,这种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正是可以通过立法后评估的形式进行完善的。
胡静波表示,及时发现法律规范中的漏洞并予以修正,是后评估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这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并为新项目的确定提供参考,同时可以有效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通过有效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实际问题开展研究,有利于开展立项前的调研,使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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