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4)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5)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以上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006年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属于本期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属于本期发生不需由以后各期摊销的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备注: 长期待摊费用运用专题模板1,ch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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