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启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中国现行的个税制度难以发挥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现行的分类计征的个税税制有关。目前的个税是通过区分11种类型所得,不同类型税收处理方法和税率都不同。这一税制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清晰方便,但却不能根据纳税人的综合性收入和社会负担来适用税率,不利于发挥超额累进税率缓和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在现在的分类所得税制度上,无论起征、税率怎么调,都实现不了所追求的目标。无论是谈存在的问题、要发挥的功能,都需要有综合所得税税制作为支撑。”施正文指出。
所谓综合所得税,是指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具有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的征管手段。
2013年初,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事实上,在中国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实现税制模式转换,是早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改革目标,但多年来,综合所得税制度却迟迟未能启动。
施正文认为,中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改革多年未能推进的原因有三。其一,综合所得税征收的前提是需要建立纳税人信息的综合信息化平台,包括纳税人信息的收集、纳税人识别号的建立等等。目前,中国税务机关还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信息,这是之前困扰综合所得税推进的技术障碍。
其二,利益集团的阻碍。如果实行综合所得税税制,意味许多官商等高收入人群将多纳税,逃税也将变得不再容易。
其三,共识上的障碍。许多观点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应当重点依赖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提高直接税的条件不足。个税作为直接税的重要组成,起征综合所得税势必将税务机关推到风口浪尖,因此在征税上也有一定障碍。
施正文表示,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个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对于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应尽快启动综合所得税改革,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随着信息化发展,征管法的修订,将来税务机关可通过第三方获得更多纳税人信息,这也为综合所得税改革创造了条件。当务之急,是尽快启动这个法律的修订程序,成立起草修订小组,开展前期调研。”施正文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近年来国内舆论对个税改革主要聚焦于免征额,过去十年个税改革也一直在围绕着分类计征的分类科学标准打转,而事实上,这都仅仅是个税体制的一部分。个税体制改革,仅仅围绕免征额和分类标准做文章,是社会对个税体制认识的误区,也与自十六大以来中央的个税改革精神不符。
“从国家税赋体制上说,应该藏富于民,让民众得到更多实惠。个税体制不是孤立的,改革应该在整个税制层面上全面推进,在间接税方面,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方面,都应该减税,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在直接税方面,根本是真正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建立全面配套设施。”刘剑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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