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工大首创(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投资公司”)因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与天津投资公司签署的《联都星城项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履行相关约定和承诺,天津投资公司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5日披露的临时公告2014-034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13日依照*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要求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限期退还天津投资公司房屋认购款1,982,091.20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披露的临时公告2014-041号)。
公司近日获悉,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天津市*9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天津市*9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天津市*9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请求天津市*9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天津投资公司退还房屋认购款1,982,091.20元,且无需向被上诉人天津投资公司支付自2012年12月6日起以认购款1,982,09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天津投资公司承担。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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