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是企业按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它是企业在购货环节中产生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会计上通过“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借方)进行核算。
  预付账款存在的舞弊表现
  (一)利用“预付账款”狼狈为奸
  有的单位的相关人员故意和供货商勾结起来,利用签订不谨慎的订购合同或者签订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造成支付预付账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或不能收到货物,使预付账款消失,造成坏账,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利用“预付账款”移花接木
  “预付账款”的核算范围有明确规定,它只能反映按购货合同规定,在取得合同规定的货物之前预先支付给供货方的定金或部分货款。不属于“预付账款”的经济事项不应在其中核算。有的单位将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应该列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的款项故意列入“预付账款”。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应收账款”账户的销售材料货款列入了“预付账款”账户;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其他应收款”债权账户中的存出保证金列入了“预付账款”账户;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销售商品收入款列入了“预付账款”账户;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副营业务收入款列入了“预付账款”账户;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收入款列入了“预付账款”账户。存在着不按规定范围核算的现象,造成账户对应关系混乱,使反映的经济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以达到截留收入、推迟纳税或偷税的目的。
  (三)利用“预付账款”往来搭桥
  按照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有的单位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者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予以贪污,隐匿收入,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如甲单位本与乙单位无任何业务往来,但甲单位的负责人与乙单位的财务主管有亲戚关系,于是,甲单位以收取一定“使用费”为条件,在审计人员的函证中证明该企业收到乙单位的预付款,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使甲单位和乙单位的会计核算失去了真实性。
  (四)利用“预付账款”瞒天过海
  有的单位利用“预付账款”账户发挥“回收站”的作用。具体做法是将已经销售的商品不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是暂时存放在“预付账款”账户中作为预付款,日后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视同退款。这样可以达到偷逃收入、偷逃税金、隐匿收入的目的。
  (五)利用“预付账款”张冠李戴
  有的单位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应该列入“预付账款”,却故意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采购部门人员借支去采购材料等货物时需要先付款,财务部门却只持有采购人员的借条,发票和供货企业的收据在当月收不到,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往往故意用“其他应收款”核算预付材料款。在一般情况下,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都可以用“其他应收款”核算,而“预付账款”一般核算与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如采购材料等,所以职工借支预付的材料款应记入“预付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有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应该列入“预付账款”账户的预付工程款列入了“在建工程”账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核算中,其预付工程款应该使用“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在建工程”。
  (六)利用“预付账款”长期挂账
  有的单位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对方(供货单位)不开发票或可能倒闭或撤消或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不可能开发票,其财务人员故意不对这笔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会影响损益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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