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三、劳动保护性支出
 
  四、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
 
  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七、运输费用
 
  八、管理费用
 
  九、开办费支出
 
  十、业务招待费支出
 
  十一、差旅费
 
  十二、会议费
 
  十三、咨询费支出
 
  十四、绿化费支出
 
  十五、财务费用
 
  十六、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
 
  十七、装修装潢支出
 
  十八、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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