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支持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和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政策,为便于地方执行落实,近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a}*]小组办公室公布了《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列举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事项22项,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事项为国务院、中央有关部委、河北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自2007年至今,在有关文件中所提及的,仍在执行的相应规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本《目录》未涉及。《目录》公布后,如遇国家或省相应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实际政策执行。《目录》中所涉及税收项目需在满足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基础上,实行减免。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a}*]小组办公室还要求,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中如有本《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也应免收。
税费优惠减免目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免收
征(土)地管理费 免收耕地开垦费 免收
土地登记费 免收
土地闲置费 免收
土地复垦费 免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免收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免收
水资源费 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免收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免收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免收
教育费附加 免收
地方教育附加 免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 免收
房产税(租金收入) 免收
所得税 免收土地增值税 免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收契税 免收
或减免印花税 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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