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收益相关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进行递延收益处理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与此相关的所得税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9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规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企业在以后期间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如例1,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企业在当期收到该政府补助金额,如例2,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时需要确定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名人名言:自己打败自己是最可悲的失败,自己战胜自己是最可贵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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