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应收账款1万元向乙银行借得7000元,借款月利率为8%。2007年4月1日,甲企业收到抵借账款中一客户账款4000元,甲企业于当日将账款4000元连同利息一起归还银行。借款合同规定:已抵借应收账款仍由甲企业进行收账工作。
 
  (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00
 
  贷:短期借款——乙银行  7000
 
  (2)2007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的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
 
  贷:应收账款4000
 
  (3)甲企业归还银行借款4000元和利息168元(7000x8%x3)。
  借:短期借款——乙银行4000
 
  财务费用  168
 
  贷:银行存款4168
 
  [例]甲企业2006年1月1日将应收账款50000元以无追索权出售给乙银行,乙银行按应收账款总额收取5%的手续费和10%的预留余款。甲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6年1月1日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乙银行,取得全部出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42500
 
  其他应收款 5000
 
  财务费用  25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我国现行准则规定:企业收回或处置应收款项时,按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2)2006年4月30日收到银行通知共收回49000元,发生现金折扣2000元,坏账损失1000元,其中坏账损失由企业承担。
  借:管理费用  1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
 
  (3)2006年5月1日,甲企业与乙银行进行结算,甲企业收到暂扣款结余款项2000元(5000--1000--2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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