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方面的不足
 
  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预算执行包括收入入库、支出拨付以及预算调整等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法》第9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由于预算只是一个财政年度之初财政收支的预期,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要求预算的绝对不变是不现实的。《预算法》规定,如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预算收入超收或短收情况时,政府应该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的调整计划,经相应的人大机关的批准,然后调整年度财政预算。但这一规定例来不被重视。在预算执行中,往往是地方财政预算才定好,国家部委又新出台了政策,财政支出变动性大,不确定因素多。而且地方政府对预算的调整比较频繁,预算资金调剂过于随意,预算与决算往往有很大差距。其原因直接缘于预算编制较粗,又缺乏科学论证,因而致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追加追减现象。但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却在于预算执行者并没有预算即法的观念,没有认识到不严格遵行预算就是违法,而且在实践中不执行预算也不受法律的追究,所以预算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就历来被人们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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