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纳税人企业自有小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汽油费,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中抵扣?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以上文件,一般纳税人企业自有小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汽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不属于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名人名言:附和真理,生命便会得到永生。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资格认定的特殊规定 高顿教育 2014-10-17 17:02:43
-
资格认定的认定程序 高顿教育 2014-10-17 17:02:19
-
资格认定哪些不予认定? 高顿教育 2014-10-17 17:01:53
-
资格认定的认定标准 高顿教育 2014-10-17 17:01:28
-
一般纳税人流程的审核 高顿教育 2014-10-17 17:01:07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