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河粉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此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9条*9款对粮食进行了明确。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同时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34号)第九条明确将粮食复制品范围暂确定如下:
粮食复制品包括各类米、面复制品,指粘米粉、糯米粉、米挂粉、米切粉、河粉类(包括肠粉、桂林米粉、赖粉等)、通心粉类(包括蚬壳粉、螺壳粉,包括速食(方便)面、粉(如碗仔面、杯仔面、三鲜伊面等等)。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河粉的税率为13%。
名人名言:生命靠许多分歧的问题维持下去,这些问题不能不“与生俱存”,只有在死亡中才得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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