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存货的一部分,而且是其比较特殊的一部分。由于低值易耗品价值低、易损耗、更换频繁,这决定了对它的核算与材料相一致。但从经营过程看,它是劳动资料,而不是劳动对象。它可以在若干个经营周期中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其价值不是一次或全部转移,而是随着实物损失逐渐转移,报废时往往有一定残余价值。这些特性又决定了在核算上与固定资产核算类似。正是由于低值易耗品的特殊性,其价值的分摊始终是核算的重点,相关的准则对低值易耗品摊销的方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摊销的方法有不妥之处,其结果必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乃至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这就明确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但无论采用哪种摊销方法,都会造成账实不符,影响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当期利润。
(一)一次转销法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当月(领用月份)产品成本、期间费用等;报废时如果有残值,将残料价值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作为当月摊销的减少。在一次转销法下,由于领用时价值就从账上一次性注销,因此,在低值易耗品总价值较高时不利于均衡各期的成本费用;与此同时,只要低值易耗品没有报废,就仍有使用价值,但该资产已注销,这样就会出现账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不便于进行实物控制和管理。
[例1]假设企业基本生产车间3月份领用生产工具一批,总成本为600元。三个月后该批生产工具报废,残料入库作价4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领用时:
借:制造费用 600
贷:低值易耗品 600
报废时:
借:
原材料 40
贷:制造费用 40
由例1可知,该批生产工具领用时一次性结转了成本,增加了当月的成本费用,但实际上使用了三个月,其价值应该由三期成本费用来分摊。这样处理一方面费用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后两个月该生产工具还在使用,但账上已注销,导致少计企业资产。
(二)五五摊销法五五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先摊销其账面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五五摊销法的*5优点是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均保留在会计账簿上,便于通过账簿进行实物控制,有利于确保低值易耗品的安全与完整。但由于五五摊销法分别于领用和报废时分别摊销其50%的价值,企业成本费用负担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另外,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是随着实物损失逐渐转移至成本费用中去的,等到报废时,早已没有50%的价值。这样会造成虚增企业资产,也将导致账实不符。 [例2]承例1,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分摊低值易耗品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领用时: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6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 600
借:制造费用 30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300
报废时:
借:制造费用 30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300
借:原材料 4
贷:制造费用 40
借: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600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600
显然,采用该方法核算,至报废时才予以注销资产,可以大大加强低值易耗品实物的管理。但费用不均衡的现象依然存在,例2中该资产使用了三个月,却只有*9月、第三月形成了成本费用,第二月没有;且报废时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该远远低于其价值的二分之一即300元。
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的改进
为了便于管理和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分别设置“低值易耗品”和“待摊费用”账户,领用低值易耗品时账面留5%的价值,于报废时注销;剩余的95%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较低、领用数量不多,或者属易损耗品,则在领用时一次转作当期的成本费用;如果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则转入“待摊费用”账户,以后按预计的使用时间分期摊销,形成各期的成本费用。这样,只要低值易耗品没有报废,该资产始终存在,既有利于低值易耗品实物的管理,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状况,又符合其价值逐渐转移的特性,解决了使用期内成本费用基本均衡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实际使用月数超过了预计使用月数,低值易耗品价值已经摊销完毕,这时即使该低值易耗品仍能使用,也不再计提摊销;如果实际使用月数未达到预计使用月数低值易耗品就已报废,则在报废的当月按“待摊费用”的余额计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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