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厦门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10日。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此外,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名人名言:假如生活欺骗了你,不要忧郁,也不要愤慨!不顺心的时候暂且容忍:相信吧,快乐的日子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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