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先生与乙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公司A,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现甲乙希望在香港红筹创业板上市,基本方案可设计如下:
1、甲乙按照在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B。按照香港合并法会计,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因此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B和被收购方内地公司A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B中。在这种情况下,内地公司过去2年的业绩、资产及负债,可包括在BVI公司的合并报表中。
2、BVI公司B与甲乙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内地公司A的股权,则内地公司A变为BVI公司B的全资子公司。
3、BVI公司B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即上市公司C。
4、BVI公司B将其拥有的内地公司A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C
以上框架搭好后,就能以上市公司C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一般来讲,可以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因为从设立离岸公司到申请红筹上市是一环扣一环紧密相联的一系列行为,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和更为严谨地规范每一个步骤,建议选择有经验的机构进行合作。
名人名言:理想就在我们自身之中,同时,阴碍我们实现理想的各种障碍,也是在我们自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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