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权转让,将离岸公司A1的股份全部转让给A2,此时A2为100.0%自主控股,A1不再持有A2的股份,“壳公司”A1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可以按照注册地的相关要求,将A1注销。由于A1、A2属于同一控制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在其中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对价问题较为容易解决,而且其中并不涉及中国境内的股权交易与获利,因此也无须向境内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因A1和A2同属建立于离岸金融中心的企业,而几乎所有的离岸金融中心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因此A1与A2基本没有税务负担,并且二者注册地的政策均比较宽松,货币往来不受限制,没有外汇管制政策,因此在剥离A1时,操作程序基本不受限制。
名人名言:立志要如山,行道要如水。不如山,不能坚定,不如水,不能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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