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在《会计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扩充:“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定之一,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货币计量的基本尺度的规定。一个单位应以本国的法定货币作为其记账货币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确定人民币为各单位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是因为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中国境内各项经济活动中*10允许采用的支付手段,因而具有最为广泛的适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因而也最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越来越多,企业对外投资或在海外上市也日益增多,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合作更是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收支业务在许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加,从而引出了记账货币的问题。对此,《会计法》和《规范》都作了适应性规定,以满足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的会计核算需要。
 
  名人名言:理想的人物不仅要在物质需要的满足上,还要在精神旨趣的满足上得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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