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比例双方约定,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绝对控股共同投资的新公司
■申请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应有3年以上(含3年)经营经验
据新华社电 记者11日获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启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工作,并出台了《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指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是指以具有主管主办资质、外文出版能力的国有出版单位拥有特殊管理股为前提,允许其与国有出版单位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比例双方约定,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绝对控股,给予新设立公司从事对外出版的专项出版权。
试点办法要求,新设立公司除须具备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新设立公司从事对外专项出版业务仅限于外语出版物出版,出版产品形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新设立公司的出版产品文字内容应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新设立公司的出版产品仅面向境外市场销售,不得在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申请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应以与出版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业,且有3年以上(含3年)经营经验;申请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境外资本。
文章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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